2008年8月1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为单位送货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吗?
潘家永

严先生问:
  我是一家公司的货车驾驶员,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:“因开车造成事故,本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”。最近,我开车送货时撞到路基,车上的部分货物损坏,价值6000元。公司要我赔偿全部损失,并已扣了我上月的全部工资。请问,我该承担赔偿责任吗?

  本报释疑:劳动者在工作中造成单位财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,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。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16条规定: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。”据此,是否赔偿主要看劳动合同中有无约定。
  但理论界普遍认为,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应负赔偿责任;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一般过错的,无需赔偿。
  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虽就赔偿问题已有约定,但约定得比较笼统。根据上述分析,你在开车送货过程中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则应负赔偿责任;如果仅是一般过错或意外事件,公司不应要求你赔偿。
  另外,即使应承担赔偿责任,公司也不能将你一个月的工资全部扣掉。因为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16条明确规定,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。